(一)貫徹執行國家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、規劃、標準,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,擬訂有關政策、規劃、標準并組織實施。 (二)擬訂社會團體、基金會、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,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。 (三)擬訂社會救助政策、標準,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,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、臨時救助、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。 (四)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措施,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,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,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。 (五)擬訂行政區劃、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有關政策、標準,負責行政區劃設立、命名、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,按規定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,負責地名管理工作,負責省內重要... 詳情介紹